作者: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7-07-18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二)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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