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办理 发布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事项描述】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
2 | 原件 | 1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原件核对后退还;2.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
4 | 金税盘(税控盘)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温馨提示】
为方便您及时领用调整后的发票,请及时对增值税税控系统进行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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