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办理 发布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当的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完成相关税种核定后即可申请。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2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
4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原件 | 1 | 首次申请发票核定时提供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2.用票单位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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