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办理 发布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发票发放
【事项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在核定范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复印件。 |
4 | 金税盘(税控盘) | 使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供。 | ||
5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 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提供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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