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办理 发布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向税务机关缴销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原因需缴销发票的在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办理;因发票换版、损毁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时限。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查验或缴销 | |
2 | 需缴销的发票 | 原件 | 1 | 原件缴销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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