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发票办理 发布时间:2017-08-07
【事项名称】
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该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到税务机关正常认证的纳税人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原件 | 1 | 认证后退回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 1 | 认证后退回 |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认证后退回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温馨提示】
请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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